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836507 证券简称:纽迈分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偶发性关联交易、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以下日常性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金额达到 3,000 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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