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5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836530 证券简称:骏发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骏发生物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9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9 月 1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邹敬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鲍依娜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姜雷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冷敦法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3-043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外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并对2021年年 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利润共计2,329.22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470%。 邹敬清作为公司披露2021、2022年年报期间的董事长、总经理,鲍依娜作为公 司披露2021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姜雷、冷敦法作为公司披 露2022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 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 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3-043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接受处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