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45 号
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生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 23 号。
邹敬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鲍依娜,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骏发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骏发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敬清持有公司股份的11,590,000 股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8%,冻
结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止,涉及
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骏发生物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
骏发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敬清,董事会秘书鲍依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骏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邹敬清、鲍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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