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公告编号:2023-055
证券代码:836530 证券简称:骏发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邹敬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
鲍依娜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3-055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骏发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敬清持有公司股份的 11,590,000 股被司
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8%,冻结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止,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骏发生物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骏发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敬清,董事会秘书鲍依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骏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邹敬清、鲍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55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接受处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45 号)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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