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堂堂专审字【2024】015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新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报告编号: 堂堂审字【2024】050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 应收账款”、“六.4 预付款项”、“六.5 其他应
收款”所示往来明细账户余额,因部分无法函证、询证函未回函。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以及凭证检查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对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款项余额和坏账准备项目作出单项调整。
2、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连邦新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连续四年亏损,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和司法诉讼赔偿款,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持续为负数,连邦新材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连邦新材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我们仍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计划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但有战略合作伙伴在积极与公司商谈,因此我们可以合理估计连邦新材公司在本次会计报表日的十二个月内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的财务报告是适当的,但仍有重大不确定性。
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 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未能对财务报表附注“六.3 应收账款”、“六.4 预付款项”、“六.5 其他应收款”所示往来明细账户余额的可收回性、未能对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计划,获取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充分性与适当性、持续经营假设的充分性。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仅限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部分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前段所述事项对连邦新材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同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连邦新材公司 2023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具有广泛性。由于我们对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该
事项对连邦新材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事项段中涉及的事项导致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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