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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22:31:18 股吧网页版
公司一部【2024】第051号关于对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关于对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问询函

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051 号
广东连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T 连邦)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公告》,拟聘任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为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你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我司已对你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同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 2023 年财务数据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将触发强摘情形。

请你公司:

(1)说明变更年审机构为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的具体原因,上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相关事项是否已经消除,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事项存在分歧,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2)说明公司股东大会尚未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情况下,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你公司年审机构并开展审计业务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是否合规;董事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当日即披露审计报告的原因及合理性,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具备足够时间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所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请公司收到此函后及时披露,并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 5 个交易日之内将有关说明材料发送至监管员邮箱。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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