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6557 证券简称:圣敏传感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2023)苏
0214 诉前调 10536 号。本案将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进行
庭前会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浦凤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挂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的配偶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法定代表人:刘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浦凤娟系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敏公司”)原董
事、董事会秘书。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圣敏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刘星通过微信发送《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至浦凤娟,通知将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10:30 召开会议审议《关于免除浦凤娟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务的议案》等五项议案。
圣敏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载明:“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一条载明:“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之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本案中,刘星未提前书面通知原告,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圣敏公司章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不成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向本公司送达了诉讼通知书,该
诉讼将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前会议。
公告编号:2024-001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应对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积极处理该事项,并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2023)苏 0214 诉前调 10536 号》
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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