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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8:19:22 股吧网页版
万佳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572 证券简称:万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33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删除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34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删除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 第 35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
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使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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