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6580 证券简称:合缘生物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规范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
定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应按
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并积极配合主办券商对是否
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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