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836580 证券简称:合缘生物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规则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
勉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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