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19 15:43:36 股吧网页版
合缘生物: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836580 证券简称:合缘生物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规则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