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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16 17:07:41 股吧网页版
ST海润: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16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3)连纵证券字第 202306 见 1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 1110 号 C 座

电话:(8610)84369358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连纵证券字第 202306 见 1 号
致: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翟慧慧律师和贾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记载、标示的以外,本所及本所律师均系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向本所及本所律师如实披露有关事实,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化,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4.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行章程、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截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资料及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或所涉及的相关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聘请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个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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