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36590 证券简称:润东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润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润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合肥润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全国股权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起草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