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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8 15:43:24 股吧网页版
友声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友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819 号中创大厦 21 楼

电话:021-5213 4900 传真:021-5213 4911 网址:www.debund.com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友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友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友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称“本所”)接受杭州友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柏立团、聂圣楠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召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月 18日上午 10:00 时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98
号数娱大厦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大强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大会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0,59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
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59.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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