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同意字(2022)第 0520001 号
致: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西
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增胜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为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增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2022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议案的表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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