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3
公告编号:2021-055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ST 帝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麦鹤远被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麦鹤远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京 0112 民初 29760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
案号:(2021)京 0112 执 567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鹤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凯祺本
金 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从 2018 年 2 月 3 日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凯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公告编号:2021-05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744 元,由被告麦鹤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及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安排改选计划。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麦鹤远正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协调、解决工作,争取尽早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公司将督促进度,及时向投资者通报进展情况,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失信惩戒对象核查记录》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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