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3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函送达时间的说明公告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作为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帝通”)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因 ST 帝通累计超两年未按持续督导协议约定支付督导费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恒泰长财证券已向 ST 帝通以邮件方式和书面文件邮寄送达三次催告函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单方解除与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恒
泰长财证券关于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告中提及的送达时间均为邮件送达时间,现更正为书面文件邮寄送达
时间。按照书面文件邮件送达时间计算,恒泰长财证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向
ST 帝通送达第一次催告函,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向 ST 帝通送达第二次催告函,
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 ST 帝通送达第三次催告函。恒泰长财证券已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向 ST 帝通送达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单方解除与广东
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
特此说明。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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