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证券代码:836608 证券简称:ST 帝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负责人:郭耀朋
诉讼代理人:唐湘馨、黄文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跃健,梁笑珠、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麦星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麦礼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五:
姓名:谭群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六:
姓名: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七:
姓名:罗彩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八:
姓名:麦鹤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九:
姓名:张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秀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十:
姓名:麦醒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被告一)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杏坛支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PJ108061201900024),原告依
约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公司发放贷款 3,200,000.00 元,贷款期限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麦星添、麦礼添、谭群段、麦鹤远、罗彩祺、麦鹤瀛、张聪、麦醒中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因
流动资金不足,出现欠息情况。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PJ108061201900024 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040,300.00 元,并支付利息38,544.49 元,本息合计 3,078,844.49 元(其中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实际利息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
委员会杏龙路 176 号佳兆业可园 206 号、208 号、210 号商铺和位于佛山市顺德
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路东 6 号明珠楼 121 号、126 号、127 号、137 号、138
号、139 号、162 号商铺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广珠路以西的商住楼,就其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质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近良均公路段、22 公里附近、七滘渡口边合共 42.5 亩土地(即七滘码头旁)的租赁物的租赁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聪、麦鹤瀛、谭群段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 0606 民初 14782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606 民初 1478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被告广东帝通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PJ108061201900024)项下贷款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提前到期;
2、被告广东帝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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