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在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在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志强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41,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
了登记。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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