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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8 15:49:56 股吧网页版
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对《关于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主办券商”)及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股份”或“公司”)收到贵公司《关于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申万宏源富源股份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组织了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申报会计师”)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对推荐富源股份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富源股份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现逐条回复如下:

1、公司厂区座落于黄泽镇工业功能区玉龙路2号,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系原股东双鸟机械以实物出资投入公司,该厂区内建筑物除已变更至公司名下的 4 处房屋建筑物(浙嵊房权证嵊字第 0409010930 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409010929号)外,另有近2,000平米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系公司受让股东实物出资前已存在于该宗土地上,建造过程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公司仅用于零星存货和设备的存放、活动礼堂及少量资料存放之用。公司该处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强制拆除的风险。(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房产未办理报建手续和房产证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相关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和房产证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相关房屋尚未办理报建手续和房产证是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2009年6月涉及前述房产土地的非货币出资(土地及房屋出资)是否属实、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司的使用情况、前述房产土地的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物估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瑕疵发表明确意见。(5)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对前述房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回复】

(1)公司厂区座落于黄泽镇工业功能区玉龙路2号,该厂区内建筑物除已

变更至公司名下的4处房屋建筑物(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409010930号、浙嵊房

权证嵊字第0409010929号)外,另有近2,000平米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系公司受让股东实物出资前已存在于该宗土地上,建造过程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由于该处房屋系原股东双鸟机械于2009年6月以土地及房产向公司增资前已在该宗土地上建造,由原股东双鸟机械建造在用于出资的土地上,且未办理报建手续,公司在获得双鸟机械实物出资后因原建造过程中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导致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故公司仅用于零星存货和设备的存放、活动礼堂及少量资料存放之用。前述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明细及用途如下:

名称 面积(m2) 用途

仓库(2层建筑) 约550 零星存货及废品存放、活动礼堂

车间(1层建筑及阁楼) 约1320 存放旧设备

附房(1层建筑) 约70 存放少量包装物及资料

食堂与宿舍连接部分(顶棚) 约60 避雨

除公司于2011年建造的食堂与宿舍连接部分(已应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准

备进行拆除)外,上述其他房产系由双鸟机械于2002年建造,其建造行为并非

由公司为主体实施,公司因取得原股东双鸟机械的实物出资(土地及房产)而取得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公司已取得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 10月22日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根据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以及双鸟机械于2015年11月出具的《确认函》,双鸟机械确认已于2009年将以实物出资的土地及房产权属转移至公司所有(包含该宗土地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建筑物),不存在权属争议。公司已于 2015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处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前期实地勘察工作,由于该处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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