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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8 15:50:16 股吧网页版
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并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公司厂区座落于黄泽镇工业功能区玉龙路2号,该宗土地及地上

建筑物系原股东双鸟机械以实物出资投入公司,该厂区内建筑物除已变更至公司名下的 4处房屋建筑物(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409010930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409010929号)外,另有近2,000平米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系公司受让股东实物出资前已存在于该宗土地上,建造过程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公司仅用于零星存货和设备的存放、活动礼堂及少量资料存放之用。公司该处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强制拆除的风险。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内容,原股东双鸟机械2009年6月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存在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我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双鸟机械前述出资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或公司股东是否针对前述瑕疵采取规范措施、规范措施是否有效、前述瑕疵是否对公司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对前述房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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