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627 证券简称:富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 维护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订本章程。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 的形式。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 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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