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836641 证券简称:奇华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根据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开庭审理,应诉通
知书(2022)苏 0583 民初 1964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顾德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股 1.9287%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兵
公告编号:2023-01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宝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常州金坛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海南中京锐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中原告提出的事实及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点:
1、2021 年 7 月 21 日,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华
光电”)将持有的全资控股公司常州金坛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碳谷新材”)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海南中京锐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南中京”)。该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中,股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和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交易合同中实为同一个人。刘宝兵在该次关联交易中 没有回避,代表关联交易的双方签署协议,违反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流程,违背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属于恶意违反制度,违背了作为高 管的诚信义务。
2、奇华光电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挂牌交易的非上 市公众公司,公司利益是所有公众股东的利益。奇华光电公司转让全资控股公 司碳谷新材的全部股权的,虽然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但是出售全部股权应该 参照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定价,按照股权账面价值为准对外转让,但是奇华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以股权评估价格 1290 万元出售碳谷新材明显低于市场价损害了全体股东 利益。
3、刘宝兵利用实控人地位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了属 于奇华光电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盈利能力。该行为违法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七 条董事忠实义务(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刘宝兵按照碳谷新材净资产价,故意低于市场价转让属于恶意交易, 也是违背了高管诚信义务,且该笔交易只通过了董事会决议,没有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常州金坛碳谷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无效。
2、实控人刘宝兵赔偿该次交易造成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的直
接损失。
(注:公司收到的法院材料,从第二项诉讼请求开始字迹存在不清晰情形,
公司无法辨别第二项诉讼请求准确完整的表述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诉
讼请求,后续若有新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特此说明。)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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