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36641 证券简称:奇华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6 日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23 年 9 月 14 日顾德新(原审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2023 年 9 月 25 日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 0583 民初 10046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顾德新(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宝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3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顾德新(原审原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股 1.898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诉讼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根据公司(原审被告)收到的起诉书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归纳如下:
被上诉人称: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发布公告,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议,审议《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23 日,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达地点参加会议,没有任何人员接待并办理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的登记手续,股东大会没有召开。随后,公司发布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股东大会已召开,且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由于此次股东会涉及关联交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非关联方股东的意见将直接决定股东大会决议的走向,请求法院判决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公司(原审被告)辩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依规章依制度召开,合法合规。
一审判决如下:
1.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3 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不成立。
2. 受理费由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3 年 9 月 25 日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3-023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3)苏 0583 民初 10046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顾德新(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顾德新(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 05 民终 11079 号
奇华光电(昆山)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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