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袁毅超律师、金凯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进行核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涉及事项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适当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4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和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 在北京
海淀区彩和坊路 10 号 1 号楼 8 层 807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
昕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名,累计持有或代表公司 15,749,4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0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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