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7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75
Room 46,B Tower, Lv’di Center, Zhang ba two Street Gaoxin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7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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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3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钢研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前提、声明、假设、限定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问题1 关于关联关系
申请材料显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议案时股东刘琼、西安博研领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回避表决程序。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完整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回复:
根据发行人最新修订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人已补充完整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
(一)本次发行对象西安航城创新引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在册股东西安航空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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