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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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6115/FY/2024-430
致: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彬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64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结果进行了统计。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641,5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641,5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641,500股,占所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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