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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6:19:03 股吧网页版
中天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6680 证券简称:中天新材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
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如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八)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审议事项。

(十九)公司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条(十八):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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