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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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
二楼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605,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22%。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05,8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05,8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05,8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05,8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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