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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5:33:40 股吧网页版
中裕广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
四楼一号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148,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32%。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148,2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148,2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 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148,2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148,2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0,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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