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6
公告编号:2022-009
证券代码:836711 证券简称:志诚教育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施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龙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全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燕、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 24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
向原告借款 14879217.05 元,用于被告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止。2021 年 1 月 27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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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5120782.95 元,用于被告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止。两笔贷款合
计 20000000 元,鉴于被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金融贷款业务顺利开展,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利息、罚息 46125.16 元,合计 20046125.16
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此后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息至)
2、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54000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贷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
的利息、罚息 46125.16 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支付律师费 46200 元;
三、金全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2801 元,减半收取计 71400.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76400.5 元,由被告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金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2-009
公司在努力恢复经营,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和项目。同时公司积极的催收应收账款,争取尽快将此问题解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影响公司的形象,对公司的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到现金支付,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蜀山区人民法院(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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