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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07 15:53:36 股吧网页版
摘牌志育: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安证券作为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金全荣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皖 0104 民初 2536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06 月 02 日

案号:(2022)皖 0104 执 544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2 年 08 月 30 日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贷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的利息、罚息 46125.16

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支付律师费 46200 元;三、金全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案件受理费 142801 元,减半收取计 71400.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6400.5 元,由被告

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金全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金全荣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皖 0191 民初 3946 号

立案时间: 2022 年 07 月 04 日

案号:(2022)皖 0191 执 299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2 年 07 月 25 日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全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区支行截止 2022 年 3 月 9 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 294593.82 元及利息、违约金、费

用(利息、违约金、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960 元,减半收取计 2980 元,由被告金全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玲华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刘玲华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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