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1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策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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