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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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5886/FY/2023-188 号
致: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万威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经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经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
ttps://www.neeq.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陕西省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二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工业厂房 1 栋 1 层 10101 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同刚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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