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4
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6729 证券简称:科得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青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青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诗保、魏思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黄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奉玉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为民、卢冬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6日原告张青亮与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科得公司向原告借款600万
公告编号:2018-021
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如科得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被告奉玉贞、黄强同意为科得公司的前述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将借款600万元转入科得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2016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科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科得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如科得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被告奉玉贞、黄强同意为科得公司的前述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将借款100万元转入科得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前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科得公司未依照约定还款。2018年5月2日,奉玉贞、黄强同意继续为科得公司的前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科得公司仍未还款,二保证人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科得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600万元借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该借款之日止;100万元借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该借款之日止);
2、判令被告科得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
3、判令被告奉玉贞、黄强对被告科得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归还原告张青亮欠款7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6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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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张青亮200万元;于2019年1月20日归还原告张青亮200万元;于2019年3月20日归还原告张青亮130万元;往后每两个月,于当月20日归还原告张青亮130万元直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
3、如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原告张青亮可就未结清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4、被告奉玉贞、被告黄强同意为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
5、如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前,归还了原告张青亮200万元,则原告张青亮同意解除对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奉玉贞、被告黄强的所有保全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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