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7
公告编号:2019-010
证券代码:836729 证券简称:科得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高管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何为民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董事、董事会秘书
执行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0481民初6038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6日
案号:(2018)苏0481执3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47,586元应予归还,并应承担原告代理费102,000元,合计2,349,586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分期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公司高管何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19-010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0日支付1,500,098.15元,并于2019年6月11日付清尾款。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该供应商不是公司主要供应商,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公司高管何为民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已消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何为民可以继续担任公司高管。
四、其他说明
公司与江苏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隆”)就2,247,586元货款在2018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30日由江苏金隆提出申请解除对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冻结,但溧阳市人民法院一直未履行职责解除相应冻结,致使公司正常资金流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期完成调解支付,后多次与溧阳市人民法院沟通,法院又否认其出具的已盖章文书,以江苏金隆取消了原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解除申请无效为由,拒绝履行解除冻结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按照调解协议正常支付。现公司已就该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举报溧阳市人民法院不作为以及拒不履行应尽的职责。
五、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2019-010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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