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7
公告编号:2019-011
证券代码:836729 证券简称:科得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打黑除恶相关部门举报原告授权委托代理人,目前正在调查中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智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奉玉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为民、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月,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
公告编号:2019-011
司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将一处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现原告起诉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欠工程建设款未按约支付,要求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各项经济
损失等计28,218,252元,并以28,218,25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暂计80万元,合计29,018,252元;二、判令被告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科
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确认原告本案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
权;
四、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答辩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违反作为股东身份,承诺按被
告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中确定的出资期
限内出资义务的规定;也没有向被答辩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承诺
过提前出资。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2019年春节前数日,被答辩人授权委托代表程某带领一伙人围攻答辩人,
霸占答辩人公司大门口,以货柜箱堵住公司大门,并对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
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后经“110”出警劝离,但被答辩人授权委托代表程
某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公司声誉,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答辩人保留
向被答辩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原告要求,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437万元支付给了原告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某,但此后原告拒不承认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
公告编号:2019-011
创新有限公司向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某支付的437万元为该工程款,且采用非正常手段强迫公司负责人签订结算协议。公司已向有关部门进行打黑除恶举报,现公安部门已受理并展开调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延期对本案的审理,等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再进行进一步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拟申请专业机构对涉诉工程进行结算鉴定,以获得公平合理的结算价格用以进行工程结算。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对子公司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母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无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子公司江西科得玻璃钢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的财务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母公司财务方面基本无影响。
四、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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