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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08 09:25:4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7

[2019] 145
当事人: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得新材” ),住
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 518 号。
奉玉贞,女, 1964 年 2 月出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经查明, 科得新材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7 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奉
玉贞与江西博实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
博实”)签署《委托经销协议书》,委托其代为转让奉玉贞
个人所持股份。经中介机构安排,奉玉贞分别与 3 名非合
格投资者签署了《股权转让代持协议》,共涉及 17,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3%。以上事项导致公司股份代持、
股权结构不清晰事实。
对科得新材的上述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奉玉贞负有主要责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科得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第 1.3、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得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奉玉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非公监管办法》、《业务规则》、《 股票
转让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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