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7
[2019] 145
当事人:
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得新材” ),住
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 518 号。
奉玉贞,女, 1964 年 2 月出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经查明, 科得新材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7 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奉
玉贞与江西博实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
博实”)签署《委托经销协议书》,委托其代为转让奉玉贞
个人所持股份。经中介机构安排,奉玉贞分别与 3 名非合
格投资者签署了《股权转让代持协议》,共涉及 17,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3%。以上事项导致公司股份代持、
股权结构不清晰事实。
对科得新材的上述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奉玉贞负有主要责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科得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第 1.3、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得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奉玉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非公监管办法》、《业务规则》、《 股票
转让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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