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0 号
关于对唐鸿重工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唐鸿重工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鸿重工、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兴工街 6 号。
张娟,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
王浩涛,现任董事长。
刘抚本,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郑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永顺,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唐鸿重工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张娟质押其持有公
司的 8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1.9%,质押期为 2019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上述股权质押到期后,张娟继
续质押上述股份,质押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7 日到 2021 年 2 月
24 日,若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你公司至今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的公告。
2023 年 3 月 20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张娟质押其持有公司的
8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1.9%,若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你公司未及
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补充披露。
2023 年 6 月 13 日,控股股东张娟持有公司的 94,498,332
股股份、股东王浩涛持有公司的 19,194,332 股股份,因诉讼事项被法院冻结,分别占公司股本的 60.35%、12.26%,若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后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补充披露。
唐鸿重工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
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质押、冻结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娟、现任董事长王浩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抚本、时任董事会秘书郑蕊、现任董事会秘书王永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唐鸿重工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唐鸿重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浩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抚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郑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永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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