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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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Law Firm Qingdao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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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必要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就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海润股份: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3.《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
227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津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997,3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29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发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七项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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