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尔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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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尔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尔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尔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华尔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又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提前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
周金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89,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000,000 股的 93.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089,80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议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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