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6
关于维持对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 1 -
2023 5 号
申请人: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挂牌的决定》 (股转发〔 2023〕 28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
决定认定,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特) 未
能在持续督导协议解除后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
挂牌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
规定,我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对奥吉特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主要理由包- 2 -
括:《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规定的“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指公司单方解除而非券商单方解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不能直接约束挂牌公司,应由督导协议判断督导关系;公
司为农业企业, 为当地保就业保供应作出过贡献。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奥吉特提出的复核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一, 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
订),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在符合规定情形下, 均有权单方解
除持续督导协议, 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
续督导协议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奥吉特已累计 5 年未按约定
向其主办券商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在履行了催告程序
后, 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与奥吉特解
除持续督导协议。 奥吉特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一
直未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触发《终止挂牌实施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规定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即“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
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
第二,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挂牌公司和主
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了挂牌公司应当配合
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十条规定了挂牌公司未履行
配合义务的责任。此外, 全国股转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关- 3 -
于发布〈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书(模板)〉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 2020〕 899 号)明确,
公告发布前主办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
议书或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根据协议第十条自动变更条
款,适用最新规则和模板要求。 因此,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
关于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规定适用于挂牌公司。
此外,申请人提出其他理由不属于复核审议考虑的范围,不
影响我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3〕 28 号对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6 月 6 日- 4 -
报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河南证监局。
分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7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