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767 证券简称:天杰实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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