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767 证券简称:天杰实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若公司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则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
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
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
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被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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