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17
公告编号:2020-039
证券代码:836778 证券简称:朝阳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酉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明媛、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佳、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3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中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东吴文化中心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下
称“《分包合同》”),由原告负责东吴文化中心智能化工程的城建档案馆智能化系统、区档案馆智能化系统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智能化系统中的综合布线、楼宇自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的设备供货安装及施工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签约价 11578952.83 元。
《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东吴文化中心智能化工程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该工程的验收意见为合格,且东吴文化
中心智能化工程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已经实际使用。目前,中程公司经营恶化,
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
1、判令中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878058.85 元(以审计价为准),及利息
745576.58 元(以逾期进度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国融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依 据 :
中 程 公 司 与 我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签 订 的《东吴文化中心智能
化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10 日作出的
(2019)苏 0506 民初 8651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朝阳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4878058.8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计 405904.54 元,此后以 4878058.85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24
公告编号:2020-03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工程款
4878058.85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6788 元,鉴定费 107049 元,合计人民币 173837 元,由
原告朝阳公司负担 60843 元,被告中程公司负担 112994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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