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04
证券代码:836784 证券简称:方德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文福
法定代表人:孙立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恩会、李臣、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间,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方德”)与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将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9#厂房整体建设及厂区路面、排水等项目配套工程发包给金茂公司,并由费文福实际施工。方德已向金茂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因金茂拖期严重,应支付违约金,所以方德未支付剩余款项。金茂
公告编号:2021-004
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3583041.69 元,方德另案要求金茂支付违约金 4875748 元(审理中)。
2020 年 11 月 20 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出具了(2020)鲁
1425 民初 3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方德一次性支付金茂、费文福工程款
3583041.69 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 17732 元、保全费 10000 元,鉴定费
130000 元,共计 157732 元由方德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方德因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 1425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方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 1425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开支由金茂、费文福负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收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鲁 14 民终 46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5464 元,由上诉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另案起诉金茂支付延期违约金 4875748 元,已进入一审阶段。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带来实质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金茂要求财产保全,未冻结到资金,尚未对财务产生影响。
2、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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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14 民终 468 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 1425 民初 34 号民事判决书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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