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陕知律意字 24003 号
致: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平律师、张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具体事实或数据等真实性、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所述,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任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58 万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 6 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之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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