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应、王勤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9:00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 司 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3,977,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9%。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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