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6812 证券简称:雷格特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并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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