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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0 16:04:21 股吧网页版
迈科高材: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6843 证券简称:迈科高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 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迈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
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承诺

公告编号:2022-008

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

公告编号:2022-008

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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